本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病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病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律]{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邹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新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字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 反医疗规章制度,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病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 病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对“造成病人 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病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 而希望、追求或者放任的结果,而是过失造成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只能是由医务人员构成。
二、本罪是新罪名,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医疗事故现在一般都以民事法律进行调整。为惩处严重不负责任的医护人员,故确立本罪。在具体执法中,要分析医护人员的主观恶性程度和损害结果,同时要 注意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