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果关系。依据内外因理论,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决定性因素,外因只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条件,只起影响作用。因此只有在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医疗行为是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受损的内因时,才能认定这一情况符合医疗事故罪的客观方面。
2、死亡标准。在我国关于死亡一般采用的是心跳呼吸停止说,即只要心跳,呼吸发生不可逆转的停止就认为已死亡。但这些年随着科技的发展,有很多学者提出了脑死亡说,认为只要人脑发生了不可逆转的活动停止,那么即使心跳,呼吸仍在进行也可认定死亡。目前这一标准在一些西方国家已被确立为死亡标准,认为根据脑死亡说确定死亡较心跳呼吸停止说更为科学。目前,依我国的卫生技术条件和人们的习惯仍应以心跳、呼吸停止说作为死亡标准。
(3)在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受严重损害时,损害达到何种标准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医疗事故罪。认为解决这一问题应依据两个文件,考虑两种因素。
两个文件,一是卫生部颁发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在该文件使医疗事故被分为四级十二等,相对应的在每一等级里都具体规定了详细的人体健康受损标准。这是在实践中衡量就诊人身体健康受损和确定医疗事故的主要依据。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其中重伤指使人肢体残废或容貌被毁、听觉、视觉丧失或其他器官受损伤或功能丧失,其他对身体健康造成重大伤害的情形。应当指出的是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的伤害结果既包括轻伤也包括重伤。
在解决这一问题时,还应考虑两个因素:①医疗工作的特殊性,医疗工作是一种高风险的工作。②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过失,恶性较小。而且再将故意伤害罪与医疗事故罪的刑法条进行对比就能发现,故意伤害罪是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不论轻重(但轻微伤除外),而医疗事故罪是身体健康严重受损。因此医疗事故罪中的只包括重伤,至于重伤的标准,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与《医疗事故分级事故分级标准》对比可以看出,前者与后者中的一级乙等以上(含)是较对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