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追诉时效,是指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法定期限,除法定的特别情况外,不得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87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医疗事故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故其追诉时效的期限应为5年。
刑法第89条的1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理论上一般认为,这里的“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医疗事故罪属于结果犯,以实际结果的发生为犯罪的必要要件,所以其犯罪成立之日,应理解为犯罪结果发生之日,对于多数医疗事故案件而言,医疗过失行为实施之后,危害结果很快就会出现,如错用药物使患者过敏性休克死亡、手术切错部位等。但也有一些案件,医疗过失行为的实施同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是同步的,而中间有一个较长的间隔时间。例如,有的患者在接受放射治疗时,由于医务人员的疏忽,以至受超剂量的放射线照射,数年后死亡;还有的患者在医院感染上某种疾病、久治不愈,最终死亡。对这些案件,要特别注意追诉时效期限的确立,应从不良结果发生之日起算。
为了防止犯罪人钻时效制度的空子,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刑法第88条还规定了两种时效延长制度。该条例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在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2款又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以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两款规定,对于解决医疗事故案件的“立案难”问题,有着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