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杭州花88元就能买到一盒8粒装的“美国伟哥1号”,上海的高先生网上查询后才发现,该产品标明的批准文号根本不存在。更让他难以理解的是,当他向有关部门投诉时,竟遭遇“踢皮球”。
在事发近两年后,高先生于今年3月9日向杭州市上城区法院递交了诉状,请求法院判令杭州市卫生主管部门行政不作为,并依法追究曾经销售“山寨”伟哥的杭州宏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医药)的法律责任。
按高先生的说法,2007年7月,他到杭州办事时,在宏泰医药太平门直街的华家池分店购买了一盒“美国伟哥1号”,规格为1800克/8粒/瓶。产品包装显示,其批准文号为卫食准字(2005)第56号,批号2007.01.01,制造商为西藏美龙保健品有限公司。
有多年药品销售经验的高先生随后在网上查询,结果却令他大失所望,国家有关部门并没有宏泰医药销售“美国伟哥1号”所标注的批准文号,这意味着自己购买的可能是假冒伪劣产品。
一开始,高先生选择向杭州市药监局投诉,但得到的回复却是,药品管理法相关实施条例虽然明确规定,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但如何处罚并没有具体规定。该药监局于是将此事移交卫生部门处理。
但卫生部门随后的答复,也让高先生一头雾水。杭州市卫生局2007年7月27日答复中提到,该局认为,从高先生购买的伟哥产品的商品名、标注的成份和疗效宣传等方面而言,其具备药品的特征,而该产品不属食品,不由卫生部门负责处理。
“合法销售的医药保健品很多部门争着管,假冒伪劣产品反倒无人查处。”高先生的辩护人、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袁剑锋认为,《食品卫生法》相关条款明确规定,标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产品及说明书必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同时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袁律师认为,宏泰医药销售的伟哥,假冒的是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号,因此对其查处也是卫生部门的法定职责。
目前,上城区法院已经受理该案,并在规定的7天期限内决定是否正式立案。高先生昨天向记者表示,自己打的是一场公益诉讼,无论结果如何,目的是要求有关部门加强对关系生命健康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