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庐阳区法院调查查明:小朱的孩子死亡后,医院产科的护士长吴某某电话通知了专门处理尸体的郑某某。 2008年4月1日上午,郑某某来医院后,护士长将郑某某和小朱的丈夫一起叫到护办台内,护士长询问小朱丈夫是否自己处理婴儿尸体,小朱丈夫表示,请医院帮忙处理。护士长则说“请郑师傅处理”。随后郑某某提出要50元火化费,小朱丈夫给了郑某某50元,郑某某从产房内将死婴尸体拿走。
郑某某接受法院调查时说,他当天中午就将尸体交给殡仪馆火化了。合肥殡仪馆表示,该馆没有小朱孩子尸体的火化记录。
法院调查查明:郑某某在该院处理死婴尸体长达三十年左右。郑某某与医院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关系。
庐阳区法院认为:小朱的丈夫交50元给郑某某处理婴儿尸体,双方形成了委托关系,医院与郑某某之间既无劳动合同关系也无委托关系,对郑某某是否妥当处理婴儿尸体无任何过错。按照侵权责任的过错归责原则,小朱及其丈夫要求医院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由于新生儿尸体不是医院处理的,所以小朱及其丈夫要求医院返还婴儿尸体或阐明婴儿尸体去向的诉讼请求也不支持。
小朱表示,“肯定上诉”。由于目前尚无法律法规对新生儿尸体管理、处理工作进行规范,结合本案暴露的一些问题,庐阳区法院将于近日向卫生、民政等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孔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