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暴力索赔,顾名思义,就是以暴力手段达到维权目的,迫使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暴力索赔是怎么成为一种新行业的呢?我认为,在医患矛盾日益尖锐的今天,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
不能不承认,眼下,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整体形象的确在下降。从居高不下的药价,到大药方、红包等不良行为,从见死不救的冷漠到转卖病人的无耻,医德的沦丧已经成为一个时代的醒目伤疤。这加剧了医患矛盾,华西医院等医疗机构甚至不得不为一些医生配置“贴身保镖”。
如果说“贴身保镖”是医患矛盾升级的一个阶段,那么,暴力索赔可以说是医患纠纷升级的一个阶段。关于暴力索赔,医疗机构与司法机关有着不同的认识。医疗机构认为,应当将暴力索赔视为犯罪行为,“如果在其他领域,这样的行为已构成了犯罪”,他们抱怨“在医疗领域,这样的行为连受到治安处罚的都很少”。
那么,公安机关为什么对医疗领域发生的暴力索赔行为网开一面呢?我国《刑法》设有“敲诈勒索罪”,如果将暴力索赔视为犯罪,公安机关应该严厉予以打击。而公安机关连治安处罚都很少,显然,他们对暴力索赔有表示理解的一面。
事实上,患者在医疗领域通过正常途径维权是非常困难的。按照现有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决医疗纠纷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是协商解决,即医患之间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第二是行政调节,即将纠纷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第三是司法诉讼。
先说第一种,由于在患者和医院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医疗机构很容易推卸责任,他们常常不愿意接受患者的条件,为双方的“私了”造成了很大障碍。行政调节也比较困难,因为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机构的婆婆,两者在利益上的联系更为紧密,卫生行政部门很难一碗水端平,患者也很难对卫生行政部门产生信任。
而司法诉讼对患者而言也未必是最佳选择。其一,收集证据难。尽管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但患者必须掌握足够的证据才能提起诉讼并占据主动。但是,医院掌握着更详尽的证据,并且有机会篡改病历,患者常被置于不利地位。其二,鉴定的公正问题。负责医疗纠纷鉴定的机构,大多与医疗机构之间联系密切,难以保障鉴定的公正与客观。其三,维权赔偿低。目前,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既低于国家赔偿,也低于一般的民事赔偿。比如,造成患者残疾的,医疗机构仅需赔偿患者3年的当地平均生活费,而《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要赔偿10至20倍的职工年平均工资。
综上,不难看出,医德的下降和正常途径维权难、维权成本高、获取赔偿低,是导致暴力索赔成为职业的根本原因。要解决这一问题,也需要从这两个方面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