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律师及其办案,就会知道,遏制医疗损害,解决医患纠纷,力挽狂澜者是人民、是法律,是中国人心中永远也不会泯灭的那一寸淳朴的坚守。
侵权责任法实施一年多了,江苏等地的司法机关采取了几乎精妙的方法,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种被民众和法学家一致诟病、被侵权责任法摒弃的制度,移接到医疗损害侵权责任诉讼制度中。为了让这种秘密陪审团决断式的“合议制度”继续在法律界生存下去,这些高级法院不惜继续牺牲司法的尊严和冒着法官被唾弃的风险,把以前“法定”的“医学鉴定专家”不出庭的制度,改为法官可以决定其不出庭的制度。继续阻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鉴定人负责制的实施。
卫生行政机关高官继续力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部已经与国家法律《侵权责任法》等上位法抵触的行政法规。
法律实施情况发展到今天,甚至让中国社会开始怀疑《侵权责任法》的力量和正确性。
对于今天的情况,律师早在去年7月,就有果断的预言:“卫生行政固守医疗事故思维终将遭到人民谴责”。他一针见血地指出:“卫生行政机关企图借助国家警力使自身永远躲在矛盾的后面继续脱离医疗执法职责的妄想尝试破产,再次证明《侵权责任法》追究医疗损害违法性的法律力量已经无可阻挡。”
现在看来,用所谓的“药事服务费”、“多点执业”这种娇惯子女的方式来试图解决深层次的医药体制“内伤”问题,不会有长期的收效,不可能解决根本问题。律师说:“道理其实很简单,医生不开处方还要医生干什么?为了安抚医生暗地里违法收受药品器械回扣不能继续下去的受损失心情,再额外加收患者一块‘分外施恩’费,当然荒唐;开展多点执业制度不考虑对此可能导致的损害责任承担、分担和保障,绝大多数医生不可能有胆量去‘多点’。医药卫生高级部门这样做还是为了对抗侵权责任法,可能起到瓦解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基本国策的作用”。
律师在侵权责任法通过后,第一时间对这部重要法律的第七章进行了解读,因为他意识到这部法律“在我国医疗侵权法律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这些规定对于建立和完善医疗侵权法律体系无疑将起到决定性的统领作用。它将终结以往相关法律法规对该领域一些关键问题的歧义和纷争,为相关机构和人员依法行医、依法解决纷争、依法维权提供了坚实的依据和切实的措施。”
律师指出,国家法律已经舍弃了被卫生行政部门和秘密势力掌控多年的医疗事故制度,已经不再考量曾经被肇事医方用来脱责的“因果关系”。
这是超越法学家智慧的发展。今年以来,律师还在理论研讨会上指责执法机关作为查处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定第一方主体,一贯隐遁自身职责的做法;批评理论界被其架空追究医疗违法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法律职责,直接把三种法律责任局限为民事责任的做法。
其实,侵权责任法草案的起草者,那些权威的法律专家,多年来就秉持了错误的观点,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奉若神明,赋予其超越国家法律的“特别法”地位;把秘密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尊为医疗司法中的“独角兽”。在国家审议《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等长期为受害患方依法维权的律师,早就通过查阅草稿和草案的方式发现了法学家的错误。这些律师一面在观察立法的发展变化,一面又通过发文《新医改实施,医疗事故鉴定乌云依然笼罩法律天空》等方式给国家立法提示,直接向曾经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起草和审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点明侵权责任法草案的违法性和危害。
正是国家立法机关中这些坚守法律底线的人士,成功阻碍了违背国家法律的势力和谬论对《侵权责任法》的干扰和渗透。
“是法律本身的力量和人民的意志,让党和国家的意志在立法上得到贯彻,力挽了医疗损害责任解决机制中的狂澜。法律本身的力量和人民的意志必将能够力挽查处医疗损害责任执法中不作为和超作为的狂澜”,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