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因为药物过敏,作为家里主要劳动力的、来自贵州的符某打完点滴半小时后就死了。他的家属开始了长达两年的索赔之路。一审输掉官司之后,一贫如洗的家属连到江门参加二审的路费都没有。幸好二审法院通过4个月的耐心调解,终使双方达成协议,家属拿到了8万元的赔偿款。
来自贵州思南县的符某正值壮年,是家里主要的劳动力,上要养活年迈双亲,下需抚养4个孩子。4个孩子中,最大的13岁,最小的才3岁,中间两个则是6岁的龙凤胎。
符某一直在台山市赤溪打工。2004年5月25日晚上21时20分,符某因喉咙痛来到某卫生院门诊就诊,值班医生诊断为急性扁桃腺炎,为他打点滴治疗。23时30分左右输液完毕,半个小时后,符某感觉心里不舒服,呼吸困难,后晕倒在地。卫生院马上组织抢救,但10分钟后符某死亡。 同年7月5日,台山市公安局进行法医鉴定,认为符某因静脉输液注入头孢噻肟钠引起过敏性休克死亡。9月20日,江门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诊疗、抢救过程符合诊疗规范和诊疗原则,事件是由于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医疗意外。
虽然双方对该结论都无异议,但是符某的家属在2005年4月通过山东一司法鉴定中心,对符某的死亡与卫生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的结论是,符某生前曾有过对头孢类药物过敏史,但卫生院在诊疗过程中却未履行询问用药过敏史之责,也未告知符某若过敏可另外选择其他药物,因此,卫生院存有过错,并与符某的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2005年5月24日,符某7名家属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该卫生院赔偿各种费用约52万元。一审法院采纳了江门市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认为符某的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卫生院的诊疗措施与符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2005年11月底,一审法院驳回了7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7名原告上诉至江门市中院。今年3月份,江门中院电话通知符某的家属来江门市开庭,但符某的家属表示,家里一贫如洗,连到江门的路费都没有。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原告不参加庭审,就按撤诉处理,但是,这样会令这个失去主要劳动力的家庭雪上加霜。负责审理该案的合议庭审阅卷宗后认为,卫生院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询问符某的药物过敏史,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即使其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也确实存在过错。
合议庭讨论后决定,对双方做调解工作。经过近4个月的调查和调解,双方终于各让一步达成调解。卫生院同意分两次支付7名原告8万元,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其他法律责任。 近日,符某远在贵州的家属通过委托在台山打工的亲戚拿到了最后一笔赔偿款4万元,长达2年的索赔官司画上句号。 (郑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