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法院经过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查清事实后,认为被告镇医院作为医疗机构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事发时值班医生和护士均未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由于其管理上存在瑕疵,在有人假扮护士情况下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是造成男婴被偷的原因之一,医院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赵某某、刘某夫妇作为男婴的法定监护人,疏忽大意,缺乏必要的防范意识,是导致男婴被偷的主要原因,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赵某某、刘某夫妇丢失幼子后,身心遭受创伤,精神受到一定损害害,被告镇医院应根据自身过错及责任,并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和、被告的经济收入状况,酌情支付精神抚慰金。沭阳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镇医院酌情赔偿原告赵某某、刘某夫妇住院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1000元,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0元,合计31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