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依法受理后,2009年11月10日,委托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给予医院对闫某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院的医疗行为与闫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
今年1月28日,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患者自身的疾病、患方自身的原因是造成患者死亡这一不良后果的主要因素”,医院“对于闫某的抢救治疗存在医疗过失;医疗过失行为与不良后果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不良后果发生中的原因力为20%”。
法庭上,双方围绕医院方是否有过错、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以及赔偿15万元有无法律依据,展开了辩论。
家属认为,医院从下病危通知开始,家属就要求抢救,但医院只是将自己的亲人转科到另外的病房,负责抢救的医生也是迟迟未到,导致没有得到及时的救治。事发之后,医方对老人的护理记录和出入量作了多处涂改和伪造,对数据作了大量编造。比如,医方从2009年3月17日到3月18日的《临时医嘱单》和《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单》,上面清楚地表明,医方从3月18日凌晨零时30分至5时15分都没有给老人任何用药治疗,也没有任何抢救措施,而医方胃肠外科医生赵某却在3月18日3时45分记录的病程记录上记载处理意见“予扩容、抗感染、抗休克,纠正电解质紊乱和酸碱失衡”,2009年3月18日3时50分在病程记录上记载“边治疗边行手术准备”。此外,老人死亡的当天下午,家属就到医院医务科反映医方拖延抢救的情况,医方应当知悉其应当承担的提出尸体解剖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但医方反而催促并限家属当日就要把遗体运走,直到3月21日家属到医院医务科封存病历时,才向家属出具《尸体解剖通知书》,已超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法定48小时的有效时限。由于医方告知尸检的时间已超过法定48小时,医方严重拖延告知尸体解剖,导致亲人的死亡真实原因已无法有效查明,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家属还认为,由于医方上述伪造篡改病历和拖延告知尸体解剖的行为,造成了病历材料严重失真,亲人闫某的真实死因无法查明,导致了鉴定实际上无法有效进行。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依法不应作为本案审理的依据。并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老人的死因作出鉴定。
医院方辩称,在对闫某的治疗过程中,医生诊断明确,治疗措施正确,诊治符合医疗规范、常规。闫某病情恶化是由于原发疾病没有及时手术造成严重复杂的病变,医院已将手术治疗的必要性和后果如实告知家属,是家属不愿承担手术风险而错过手术时机,致使闫某病情不可逆转最终导致死亡。医院方在对闫某的诊断和治疗过程符合诊疗规范,没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也不存在因果关系。
对于家属提出的涂改和伪造问题,医院方表示,涂改只是把会诊测量不正确的划掉,不存在伪造行为。死亡讨论也只是对经验的总结,并没有对医疗存在影响。对于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医院方也向法庭提出了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