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顺义法院审理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时,当事人不仅主张民法保护自己,还主张适用消法来保护自己,当事人认为患者就是消费者。据了解,目前甘肃、浙江、辽宁、广东、广西等地已将患者纳入消费者行列,而北京对此仍持有争议。
“医院是事业性福利机构,是不能以营利为目的的”。北京一家大型综合医院的法律顾问否决了患者是消费者这一说法,他表明三点理由:1.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2.医院的医疗收费仍然坚持执行政府的指令性价格,不能采取市场调节的随行就市;3.医疗行为还具有高科学技术性、高风险性等。另外几家综合医院及医疗卫生管理部门的答复理由大致接近。
在医院随机采访了多名患者,得到几乎一致的回答。“当然应该是消费者了!”既然患者认为自己是消费者,是否可以向消协寻求帮助呢?北京市消协表示对此没有管辖权,有事应向卫生局投诉。消协以前也曾尝试调解医患纠纷,但医院却以“管不着”一推了之。
“卫生局毕竟是医院上级部门,还是希望有个第三方较好,比如消协。”一名患者这样说。
据了解,北京国都中医门诊部曾被海淀法院判决赔偿患者郭某1.6万余元,并双倍返还医疗费。法院认定医患关系也属于经营者和消费者关系,买到假劣医疗服务的患者可获得双倍赔偿。然而,从多家法院了解到,像这样根据消法的判例极少。西城法院民庭庭长吴鸣说,在医学上还有很多未被认识的领域,加之患者个体差异性大,相同的诊治手段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结果,因此医疗活动适用消法较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表示,只要医护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与医院收入挂钩,那么,医院就具备了营利色彩。因此,从法律上讲,患者花钱看病,即与医院形成消费与服务关系,患者就是消费者。其次,正在进行的医疗体制改革已明确将医院划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即使非营利性医院,只要其符合上面谈到的条件,它仍适合消法规定的调整范围。 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