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红玲代表表示,客观地说,药品不良反应不可避免,目前从全世界范畴看也无法杜绝患者使用合格药品后发生不良反应。接二连三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谁来保障患者的合法权利?
议案中指出,现行《药品管理法》是2000年起实施的,部分内容与目前我国社情民意已不完全适应,其中较为突出的是缺失药品不良反应的赔偿或补偿问题。国家应把药品不良反应赔偿提上议事日程,构建一套完整赔偿体系,降低因药品不良反应给各方当事人带来的经济损失或风险,以妥善处理药品公共安全事件。
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特别是群体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往往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周红玲代表在议案中说,事件发生后,由于患者常处于弱势地位,与药品生产企业或医院打官司需要花费很大的周折。特别是当药品本身检验合格情况下,因患者个体差异等原因产生的严重不良反应,由于目前我国的法律没有对药品不良反应赔偿问题给出明确规定,而药品生产企业或医院各方都没有责任,使得受害者来回奔波“讨说法”,结果却索赔无门,遭受精神和经济上的双重打击。
为保障患者合法权利,架构药品有害救济基金是个有效的解决途径。周红玲代表建议,修改现行的《药品管理法》,明确发生药品不良反应后应通过国家药品有害救济基金对患者予以赔偿;明确药品生产企业应从全年收益中按比例提取资金充实基金,并纳入药品意外责任险体系。
药品有害救济基金的来源应包括:药品生产商或者说进口商的药品准备金,也被人们称为药品风险基金;政府从每年财政预算中,列支出一定的公共资金充实到基金中去;利用社会捐助,来筹集一部分资金;政府将药品检查中对假药、违规操作等事项的罚款直接充实到基金;建立保险机制,应像推行交强险那样,强制药品生产企业的经营者,全部纳入药品意外责任险体系,这不仅能使企业树立起责任意识,也合乎市场经济运行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