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的条文太简单,内容也不能获得民法学界的认可。”人民大学商事法律科学中心主任杨立新认为,此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侵权责任法》具有更加丰富的内容和完善的结构。
作为一部为受害人提供补救并制裁侵权行为的重要法律,《侵权责任法》的制定意味着民法典主体部分的立法大功告成。因此,从2002年之后,中国法学界对制定《侵权责任法》的呼吁高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报告坦承,我国的侵权法律制度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侵权类型不断出现。
目前我国法律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这部法律的17个条文概括性地归纳了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
而另一方面,“现行法律有些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不少规定分散在单行法律中,缺乏对侵权责任共性问题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报告指出。
一些特殊侵权散见于各种单行法和行政法规乃至部门规章。
由于侵权责任的分散立法,导致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并不统一,并且往往体现部门利益。最典型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减轻了医院的赔偿责任,而在有关铁路的路外事故的处理条例中,如果火车致人死亡,最多才赔偿15万元,而且还有其他减轻和免除责任的规定。
“我们需要通过这一次统一的立法,解决单行法、行政法规中大量散见的侵权责任的问题,使得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归责原则、基本制度得到统一,而不能够给这些单行法、行政法规留有太多的余地。”中国人民大学张新宝教授表示。
侵权责任法最为关键的归责原则主要体现在第二章中。草案的第七条的第一款规定了过错责任的一般原则,而第二款则规定了过错推定。第八条的内容则明确了无过错责任。此外,若干条款还详细规定了连带责任的认定方式。
不同的特殊侵权采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仅仅是医疗损害责任,草案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规定了医疗机构既可能承担过错责任,也可能承担无过错责任。
草案第五十三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义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规定了过错责任的同时,草案还规定,在一些情况下可以“推定医务人员有过错”,包括:1.违法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诊疗规范的;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3.伪造或者消费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在这些情况下,医务人员必须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草案第61条则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中如果涉及产品缺陷,将根据产品质量法实行无过错责任:“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等第三人责任的,有权向生产者等第三人追偿。”
杨立新表示,草案中的特殊侵权部分很多都来自对现行单行法或者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总结。“但是关于医疗损害责任这一部分是全新的,统一了司法实践中割裂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做法。”
根据现行的司法实践,医疗损害责任被人为地区分为“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在起诉的时候,不但采用不同的案由,而且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也不同。
如果被医学会专家组认定为医疗事故,那么所适用的法律将是国务院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受害人将无法得到死亡赔偿金,而且能够获得赔偿标准也偏低,这被认为是对医疗机构的限制保护。
如果无法被认定为医疗事故,那么法院将作为一般的损害赔偿案件处理,受害人得到的赔偿金额反倒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