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11日,14岁的王某在自家房屋平台上晒衣服时,不慎从楼上坠落摔伤,被村民送到大冶市人民医院治疗。4天后,因家庭贫困,自行转到收费较低的黄石城区一家医院治疗。
2004年12月21日,该医院对王某的伤情采取了“右股骨颈骨折闭合复位三枚螺钉内固术”手术治疗。半年后,王某到该医院复查时,被告知三颗固定螺钉有一颗未起作用,当即从王某身上拔出。
2006年10月,王某第二次复查时,又拔掉另外两颗螺钉。第三次复查时被医院告知内固术失败。王某到黄石市中心医院检查,确定右股骨已坏死,右股骨颈骨头粉碎,致终身残疾。
2007年11月,司法机构鉴定认为王某股骨头坏死与医院医疗过错行为存在着因果关系。王某的伤残程度已构成六级伤残,后期保守治疗费每年约需1—1.5万元,王某后期手术治疗费每次约需5万元,5—10年更换一次。
市中院认为,王某摔伤时年仅14岁,存在着自身的特异体质,诊疗时存在着固有的风险是可以肯定的,但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40%的赔偿责任。按王某70岁计算,各项费用总额为89万多元,该医院赔偿王某35.67万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共计37.6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