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当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用药特点,在确保基本药物质量的前提下,采用适宜包装,方便使用;
(2)改变基本药物“剂型和规格”必须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3)应当对处方和工艺进行自查,针对基本药物生产规模大、批次多的特点,严格按照《GMP》组织生产;
(4)“省级食药监部门”应当对生产企业进行处方和工艺核查,建立基本药物生产核查品种档案,核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得组织生产;
(5)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调查、分析、评价和处理制度。
(1)整合配送资源,发展现代物流,提高药品配送能力;
(2)应当严格按照《GSP》的要求,加强对基本药物进货、验收、储存、出库、运输等环节的管理;
(3)对农村、偏远地区的药品配送,必须根据药品包装及道路、天气状况等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不良因素对药品质量造成影响;
(4)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调查、分析、评价和处理制度;
(5)“省级食药监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监督管理。
(1)必须按照规定加强对基本药物进货、验收、储存、调配等环节的管理,保证基本药物质量;
(2)零售药店应当充分发挥执业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的作用,指导患者合理用药;
(3)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调查、分析、评价和处理制度;
(4)“食药监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基本药物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