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制定:2年调整一次,最短不少于1年。
>>抗菌药物目录品种:同一通用名称,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不得超过2种;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严格控制在3个品规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选用基本药物中的品种。
>>抗菌药物临时采购:临床科室提出申请,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药学部门购入使用;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临时采购原则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
>>抗菌药物遴选引进、清退更换制度:引进三分之二、三分之二,清退二分之一;清退或者更换的12个月内不可以重新进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抗菌药物处方权、调剂资格获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本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其他医疗机构的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合格。
>>越级使用的要求:越级使用抗菌药物时,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相关的手续;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越级使用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
>>抗菌药物静脉输注要求:村卫生所、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抗菌药物细菌耐药率及措施:超过30%——应当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本机构医务人员;超过40%——应当慎重经验用药;超过50%——应当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超过75%——暂停应用。
>>抗菌药物异常情况调查:使用量异常增加的抗菌药物;经常超适应症、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频繁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抗菌药物;半年内使用量始终居于前列的抗菌药物;企业违规销售的抗菌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