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5日,是高女士在漯河市第三人民医院做完阑尾炎切除手术的第二天。下午1点左右,正躺在病床上输液的高女士突然发现,扎在自己身上的输液瓶里有一个黑褐色的小东西。高女士的发现让同一病房的病友们都很吃惊,仔细观察发现是一只翅膀还清晰可见的死虫子。当着在场四五个患者及家属的面,护士取下了输液瓶,交给了患者高女士。
2008年6月25日,记者在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看到了这瓶500毫升5%葡萄糖注射液。外包装标签显示,生产厂家: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070510504;生产日期:2007年5月10日,有效期至2009年5月9日。输液瓶外包装标签上还贴着漯河市第三人民医院输液签,显示这瓶葡萄糖药瓶里加入溶解了0.8毫升西米替丁注射液。
据高女士介绍,发现药瓶里的小虫子后,她马上向护士反映了这一情况,要求医院对此做出解释和道歉,并给患者赔偿精神损失。当天,同病房的患者陪护胡先生还分别给漯河市工商局315办公室和药品生产厂家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打电话投诉、反映。
但接下来好几天,医院和药品生产厂家没有任何人主动出面解决这个事。后来,在高女士和家人不断交涉下,该院医务科冯科长解释说,就是有个小虫子,也是经过多少道工序高温杀菌的,对人体无害。护士长还说,你不是也没什么反应吗,等等,连一句道歉的话也没有。
事件发生时,高女士处于手术后恢复期,输入有异物的药品后,不仅心理上恐慌、害怕,身体上也头晕、恶心、呕吐,还担心会导致其血液病菌感染,埋下健康隐患。高女士要求医院和生产厂家认真调查处理,无论是谁的责任必须弄清楚。
针对这起纠纷和高女士的说法,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提供了一份《情况说明》显示:事件发生后,“医院建议此事厂方不要出面,由医院先对患者谈判。院方提出(按消协一加一赔偿两瓶药液费用或自发现异物后的医疗费用约500元)两个方案,患者均不接受……”
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认为:“由于是已经开封使用过的产品,经历了加药和使用医疗器械等环节的影响,在事件发生后又没有对样品按规定进行封存,不能单方面证明是我公司的产品质量问题。”为此,石家庄四药公司还提供了漯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引发此次纠纷(产品批号为070510504)的这一批葡萄糖注射液抽检后出具的《检验报告》(“20080083号”)复印件。
记者在漯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上看到,该报告扉页明确注明:“本检验报告所出具的数据和结论,仅对收检样品负责。”也就是说,检验报告并不能说明出现“异物”引发纠纷的这瓶葡萄糖注射液合格。
这个肉眼清晰可见、体积比注射器针孔大数倍的虫子,是怎么进到封口完整的输液瓶里的呢?6月24日,健康时报记者与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取得联系。该公司质量服务部副经理李女士告诉记者,“发现的时候,是在中午12点多,医院无人对她(指患者)监控的状态下出的这个事。在那种状态下,加什么都能加进去。拿个针头一扎不就进去了吗?”她还强调:“药品是经过严格把关才出厂的,绝对不会是在企业这个环节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