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sp;nbsp;nbsp;nbsp;肝血管瘤患者曹丽明,于2008年6月,在当地(宜良县人民医院)的体检中,B超显示发现有肝血管瘤,随后到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进行CT复核,确诊为患有血管瘤,肝血管瘤共计三个,大小分别为:(4.5X3.8一个;两个在1cm以下),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介入科,在未告知患者家属具体情况下,未征求患者家属意见,自作主张实施手术,导致患者曹丽明手术后病情加重,病人在痛苦和折磨中失去了生命。
nbsp;nbsp;nbsp;nbsp;本以为这只是一个简单的小手术,不料一场噩梦才刚刚开始
nbsp;nbsp;nbsp;nbsp;2008年7月14日上午,曹丽明和丈夫沈家伟,女儿曹亚辉,儿子曹学斌到昆医附二院介入科咨询,介入科副主任医师王某亲自接诊,说肝血管瘤是常见病,介入科做了很多此类手术,只要做介入手术,一周可以痊愈出院,说完当即给曹丽明做了术前检查,各项指标都属标准值。中午约1:00钟,准备实施手术,王医生亲自主刀实施手术。本以为这只是一个简单的小手术,不料一场噩梦才刚刚开始。
nbsp;nbsp;nbsp;nbsp;术前有一份手术同意书需要家属签字,曹丽明丈夫沈家伟签字同意,但一个重要的细节被疏忽:王医生没有告知家属,说明要做几个血管瘤栓塞,手术同意书上也没有,而是经过40多分钟的手术后,王医生才出来告诉在场的家属,手术很成功,本来只做一个血管瘤,现在我把曹丽明肝脏上的另两个不到1cm的血管瘤也一起做了。当时家里人不知此方式会导致患者死亡,还对医生表示了感谢。
nbsp;nbsp;nbsp;nbsp;医生的盲目自信和病人和家属的不知情导致了悲剧的发生,此时,医生没有履行告知的义务,后果是严重的,后来的情况开始恶化,病人经过无数天的折磨后,一步步痛苦地向死亡走去。
nbsp;nbsp;nbsp;nbsp;手术后,当天发现曹丽明反应异常,主要表现为呕吐大量绿色液体物质。并伴有剧烈的腹痛,经与医生反映后,答复为正常反映,一个星期后就可以回家,2008年7月23日在病情还不明朗该院肝病中心就催促曹丽明回家。17天后,曹丽明病情恶化情况进一步加剧,回到该院检查,诊断为“肝囊肿”,介入科医生告诉患者回家静养,医生声称会被慢慢吸收。2008年9月16日,曹丽明病情进一步恶化,到该院检查,诊断为“肝脓肿”,需进行肝脏穿刺,术前发现有隔层,医生要求过段时间再来。2008年10月23日,曹丽明到该项院进行穿刺手术,术中因针管堵塞,手术中止,该院要求一周后来。2008年10月31日,曹丽明到该院进行肝脏穿刺术,术后,曹丽明一度出现高烧不断,病情已全面恶化。在与附二院手术医生王及该院医务科全体人员对接后,曹丽明及家属提出,一是请附二院重视病情,请专家会诊后拿出可行治疗方案;二是请附二院联系国内知名医院寻求救助。
nbsp;nbsp;nbsp;nbsp;在与医院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曹的家人只有将曹丽明转移到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后又转往第三军医大附一院继续治疗和抢救。
nbsp;nbsp;nbsp;nbsp;病人转院后又返该院治疗,院方表示理解并再次帮助治疗
nbsp;nbsp;nbsp;nbsp;患者一家人在焦虑,等待中度过了一个个难眠之夜。2009年4月,病人返该院治疗,此次返院,院方表示愿意帮助治疗,院方表示,接纳曹丽明二次入附二院治疗,并承当全部费用,介入科王家平主任与家属多次表示歉意,承认由于自己的失误导致了病人的死亡,王表示愿意积极协调此事的解决。
nbsp;nbsp;nbsp;nbsp;2010年6月30日,该院在“病危通知书”上注明,患者曹丽明,肝脏感染,肝硬化,肝内胆管硬化,食道静脉曲张,消化道出血等病症,可能会导致死亡。曹丽明已经到了生命垂危的境地,2010年7月14日早8时,因曹丽明已病危,家属再次找到王本人,院方与王表示在处理完所有事后,可以商谈赔付事谊,病人的女儿和家人将母亲送回老家宜良,患者曹丽明当日9:30分去世。
nbsp;nbsp;nbsp;nbsp;死亡原因:良性肝血管肿瘤在一个4.5cm和两个不到1cm实施手术导至死亡。
nbsp;nbsp;nbsp;nbsp;手术医生对此深有自责,医疗风险存在于每一个手术之中,一个小小的不慎,就有可能造成死亡。有关专家认为:肝血管瘤属良性肿瘤,在不继续长大的情况下一般不做任何治疗,如果长大到会明显感觉身体不适,可做相应治疗。介入术原则上必须是肝血管瘤在5cm以上建议实施,否则禁止实施手术。主治医生王家平由于一次性做了三个血管瘤手术,而几个血管瘤的最大的都没有超过4.5cm,所以导致了病人肝脏被药栓大面积损伤,形成肝脓肿,肝硬化,这就是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院方在手术的前后采取了补救措施,但由于开始的失误导致的严重后果,终使病人不治。患者女儿因失去母亲而长期悲痛,忧郁成疾。院方表示遗憾,在此之后,患者家属反复与医院交涉,医院认为已经尽力。并表示愿意作适度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