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发生在2005年2月下旬,被诊断为急性阑尾炎的赵璐彤在乌鲁木齐市儿童医院进行阑尾炎切除手术。手术进展顺利:切除、缝合、绣皮……只等孩子醒来,便可以结束。随后意外出现:院方称孩子因高敏体质处于昏迷状态,要等待一段时间才能苏醒。以后在10天内,尽管孩子在儿童医院、随后转到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又从上海请来专家多方抢救,最终依旧没有醒来,于2005年3月9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赵璐彤的父母认为医院在诊断与治疗上均存在严重过错,将乌鲁木齐市儿童医院告上法庭。由于医院方称赵璐彤的病历“灭失”,乌鲁木齐市医学会在缺乏原始病历的情况下,依照规定没有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为此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据原告复印的病历进行法医学鉴定。
在《法医学鉴定书》鉴定结论中,鉴定人认为:“死者赵璐彤在不应当被实施的手术中,因医师未按常规进行必要关键的术前准备工作、术中又非法变更麻醉方法并且不严密观察病情未能及时发现死亡(发现时患者已经进入临床死亡期)、抢救时既不及时又实施错误的复苏措施等直接导致患者产生脑死亡病变及并发症而死亡。即死者赵璐彤因医师诸多严重不负责任的过错直接导致死亡;乌鲁木齐儿童医院128931号病历资料多处无真实性。”
医院方律师认为法庭应该采信医疗事故鉴定,对法庭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书》的真实性和法律效力进行质疑。他在法庭上表达了医院管理人员的态度:在向赵璐瑶的亲属表示歉意的同时,表示医院方面将接受此次事故的深刻教训,提高医疗质量,同时希望能够通过调解对此事故进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