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妻子已经死亡,丢下一个孩子,自己无力照养”的廖光才,把女婴放在医院里便离去了。5个月后,铁路医院以廖寄放婴儿,严重妨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把廖告到法院。
由于发生纠纷地在铁路部门,该案由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当年10月9日,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并由法院作出了《民事调解书》。在该调解书中,院方承认这是一起“医疗意外”,廖光才抱走婴儿,医院一次性补偿给他1500元。但其中有一条约定:“本案的医疗纠纷以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终结。”正是这条约定,致使廖光才以后无法再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后,廖光才认为,妻子的死因是由于医院延误诊断治疗造成的,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1994年2月28日,铁路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给出了一份鉴定意见,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定为医疗缺陷。
在被定为“医疗缺陷”之后的1995年1月27日,廖光才与医院达成协议,由医院将本属于铁路部门广通房建段工人的廖光才,调入铁路医院杨方凹门诊部工作,并将其女户口迁到杨方凹地区,同时一次性经济补偿7000元。该协议书后经盘龙区公证处公证。
然而,事件并没有因此而结束。廖光才说:“后来我查阅病历时发现,医院篡改了其中的一些内容。”于是他再次找到院方协商。在1996年11月27日,铁路医院出具了一份证明,其中这样描述,关于陈丽仙医疗纠纷一案,医院有一定的责任和过错,因为医院改病历,所以这两起医疗纠纷不是医疗意外,也不是医疗缺陷,而是两起医疗事故。
此后,在1997年2月20日,铁路医院给廖光才之女一张免费医疗凭证。内容为“16岁之前(含16岁),此女在该院辖区医疗单位给予免费医疗”。同年5月,铁路医院医教科主任张芝金代表医院与廖光才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在廖光才之女17岁后,由医院负责分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