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结果新闻发布会现场(四川新闻网内江频道图)
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专家通报鉴定情况(四川新闻网内江频道图)
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在通报中首先介绍了“1·8”交通事故及救治的过程:2010年1月8日15时10分左右,在四川省内江市白(马)方(碑)路25KM+200M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致张厚明及其儿子张海波受伤。内江市中医院救护车于16时22分到达车祸现场,经急诊医生检查后,判定张厚明已经死亡。之后张厚明被送往殡仪馆,张厚明的家属在殡仪馆“发现”张厚明并未死亡,于18时58分拨打“120”,内江市第六人民医院救护车于19时18分到达呼救现场,据医院病历记载,经检查发现张厚明存在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立即进行抢救,19时44分送回医院病房,经检查,心跳、呼吸,血压均消失,遂于20时14分宣布其临床死亡。
由于一个人“两次死亡”引来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质疑。1月15日,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受理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的委托,对张厚明的死因进行鉴定;受理死者张厚明亲属和两次出诊医院的共同委托,对医患纠纷进行司法鉴定。
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所长、四川司法鉴定人协会常务理事、四川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专家、中国法医学会名誉常委、副主任法医师王能义,法医教授王用龙,法医师万洪林作为鉴定人,于1月15日、16日在死者家属及相关各方的现场见证下,对尸体进行了尸体解剖检验。
根据对张厚明的尸体解剖检验所见和病理组织学会诊意见及左、右心血检验报告结果,结合内江相关医院及交警等提出的资料或案情调查材料,听取医患三方的陈述意见,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经综合分析后,作出《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和《法医学鉴定意见书》。
两份《鉴定意见书》作出的结论是:1、张厚明因车祸造成第2颈椎骨折伴后脱位、颈髓损伤和严重颅脑损伤及心脏破裂等复合伤,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张厚明在严重车祸伤后快速死亡。其推断死亡时间的依据是:根据张厚明尸体胃内容物消化程度判断,应属在饭后2~3小时以内死亡(即在当天15~16时死亡);从车祸伤后损伤的生活反应判断,张厚明在车祸伤后心脏迅即停止搏动;从心脏破裂致心包腔积血情况判断,张厚明心包未见破裂,未见大量积血致心包填塞,说明张厚明在车祸伤后快速死亡;从颈髓损伤判断,张厚明第2颈椎骨折伴后脱位,致高位颈髓损伤,伤后会立即发生呼吸停止,心跳会相继停搏而死亡。
综合以上分析,张厚明于2010年1月8日15时10分左右发生车祸后,由于伤情严重,在复合损伤的作用下,快速出现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由此分析,内江市第六人民医院救护车到达呼救现场接诊张厚明时,张厚明不存在生命体征。其理由是:内江市第六人民医院对张厚明的《院前抢救记录》显示:19时20分,进行左手背静脉穿刺输液;19时25分,所测血压为108/77毫米汞柱,脉搏62次/分……如果这一系列数据成立,则表明生命体征仍然存在。但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在尸表检查时,见死者左手背和左小腿内踝上方皮肤大隐静脉走行方向分别见一可疑针孔痕,经梭形切下该两处皮肤、皮下软组织、静脉血管,均未见出血或瘀血等生活反应,这说明六医院急诊科医生在到达呼救现场接诊张厚明时,张厚明不存在生命体征;同时,据六医院病历记载,接诊后对张厚明立即静脉输入肾上腺素、阿托品等急救药物,同时持续胸外心脏按压,急救药物理应迅速回到心脏。但检验结果表明:药物未经血液循环进入张厚明心脏,这说明六医院急诊科医生在为张厚明注射急救药物时,张厚明已死亡一段时间。
由此,内江市第六人民医院存在误诊张厚明有生命体征的过错,该过错与张厚明的死亡虽无因果关系,但该院的过错是引起此次医疗纠纷的起因。
鉴定结果还表明:内江市中医院对张厚明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张厚明的死亡与该院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我国医生对死亡的判定实行的是“临床死亡”,判定临床死亡必须同时满足5个条件:一是意识丧失,二是瞳孔散大,三是颈动脉或股动脉等大动脉搏动消失,四是呼吸停止,五是心电图呈等电位线。中医院急诊科医生确证张厚明死亡满足这5个条件,其“临床死亡”的诊断成立。
而在此之后,中医院急诊医生积极抢救张海波的医疗行为也是正确的。如果在现场对张厚明进行心肺复苏抢救,必将影响张海波被及时送回该院抢救,张海波的后果就难以预料。因此,内江市中医院对张厚明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张厚明的死亡与该院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关于张厚明车祸伤后4小时尚有体温的问题,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有关专家介绍:人体的正常体温一般在37摄氏度左右。人死后由于新陈代谢停止,尸温逐渐降低、变冷,尸体冷却速度的快慢,常常要受到尸体本身的各种因素及外界环境因素的影响(包括周围环境的温度、衣着或覆盖物的厚薄等情况)。普通成年人的尸体,在通常室温环境中死后的10小时内,平均每小时下降大约1摄氏度,10小时以后下降速度减慢,经过24小时左右,尸温就降至与环境温度基本接近。(内江日报记者 成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