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姐弟起诉称,2009年10月24日,他们的母亲入住万明医院,同年11月29日,母亲在房间内摔倒骨折,12月21日,骶骨处生出一块褥疮。“由于医院没有按照医嘱进行护理,导致褥疮数量增加,母亲终因褥疮、泌尿感染、肠道感染,引起心肾功能衰竭去世。”
万明医院解释称,其是一家临终关怀医院,入院患者都是年龄老化、进入生命晚期的病人,医院为患者提供生活护理与生命体症监护,不进行医疗措施。而且,在对谭老太的护理中尽到了护理责任,不存在过错。庭审中,万明医院仅提交出19页病历原件中的2页。
法院认为,万明医院未尽保管病历的义务,致使谭老太的病历资料严重缺失,因此,推定万明医院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据侵权责任法58条规定,在医疗损害责任中,三种情形下,患者遭受损害,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法官解释说,一般而言,我国司法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但基于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现状,患者明显处于弱势,即使其在医疗机构受到损害,也很难从医疗机构提取相关证据。因此,侵权责任法将医疗过错举证责任归之于医疗机构,医院能够证明的就可以免除责任,不能证明的就可以推定其存在医疗过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