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王立一起起诉的还有他两个儿子。据王立陈述,刘芳因高血压、心衰等疾病分别于2004年的7月1日、8月3日到大连市中心医院进行了住院治疗。
两次住院时间均达到了半个月,刘芳的病情经过医生的诊治后得到了控制。2004年8月18日,第二次住院治疗后刘芳办理了出院手续,但第二天便因心力衰竭猝死。
悲痛的家属认为:“作为正规大医院,他们隐瞒了患者的病情,也没有告诉患者出院的后果。”因此应对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在给沙河口区法院的诉状上,父子三人提出了6万元的死亡赔偿和2万元的精神赔偿。
大连市中心医院辩称,刘芳生前的确是在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但是病情得到控制后,患者要求出院,而且当时的情况也达到了出院的标准。出院后第二天死亡属于心衰加重猝死,“与我单位治疗无关。”
究竟是不是医院在隐瞒病情,刘芳的猝死是不是属于医疗事故?在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2006年9月15日,沙河口区法院委托大连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因为刘芳亲人不同意鉴定,也不提供相关资料及办理鉴定手续,2007年1月30日,法院退鉴。
近日,此案经过审理后,法官判定,刘芳与大连市中心医院的医疗事实关系成立,但原告起诉后,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刘芳的死亡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另外,王立父子不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证据不足,据此驳回三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