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病情发作,被送到旅顺某医院后,由原接诊大夫为李女士实施了右附件、左输卵管及阑尾切除术。同年7月20日,亲属见李女士病情危重将她转到大连市某医院,8月6日,李女士因感染性休克死亡。事后,李女士的4位直系亲属将大连市某医院、某镇卫生院、旅顺口区某医院告上法庭,索要经济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原告、被告双方同意由市医学会进行医疗鉴定,经一审法院委托,市医学委员会经鉴定认定的违规违法事实是:1、第三被告旅顺口区某医院对宫外孕病人未经认真评价,即选择MTX保守治疗方案,有违宫外孕治疗规范。2、第二被告某镇卫生院违反护理相关规章制度,致MTX超量注射。因MTX超量注射的严重毒副作用导致病人死亡。鉴定结论构成医疗事故,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其中某镇卫生院负主要责任、旅顺某医院负次要责任、大连某医院无责任。
对于大连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旅顺某医院不服,向一审法院申请由省医学会再行鉴定,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其未提出有利的证据与充足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经市医学会鉴定,在医疗方案的选择上,第三被告旅顺某医院具有过错。第二被告某镇卫生院为病人注射药物超量10倍,导致病人因毒副作用死亡,构成医疗事故,某镇卫生院负主要责任,因而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由旅顺某医院承担次要赔偿责任。经过计算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为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等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共计25万余元。一审法院于2006年12月判决,由某镇卫生院赔偿21万余元;旅顺某医院赔偿4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旅顺某医院不服,委托新华律师事务所包律师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是原审程序违法,医学会鉴定结论错误。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明显不当。并向市中级法院申请重新鉴定的请求。
市中院委托省医学会鉴定,鉴定结论今年2月10日才做出。省医学会案涉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为:1、宫外孕诊断成立。2、旅顺某医院根据患者病情,选择甲氨喋吟保守治疗,并建议用量75毫克未违反医疗规范。3、旅顺某镇卫生院医嘱及执行过程中严重违反医疗规范,导致医疗行为错误,为患者注射甲氨喋吟750毫克,且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积极解救措施,导致患者发生严重药物毒性反应,是构成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4、患者大剂量注射甲氨喋吟6天后,已错过最佳解救时机,入住大连某医院后,医院对患者严重的药物毒性反应采取的治疗措施基本得当。鉴定结论,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镇卫生院承担完全责任,其他两医院无责任。
市中级法院根据省医学会鉴定结论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旅顺口区某镇卫生院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5万余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共计20120元由某镇卫生院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