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医生工作态度不严谨,亦或职业疏忽,造成误诊及引发医疗事故,及而相关医生想方设法找理由脱责,虽然我们见多了种种奇怪的理由,但以病历上的字写得不好看为由,而撕毁并攥改新的诊断处方单,这真还是首次听说。哪个患者家属都明白,医生又不是什么搞艺术的书法家,医院也不是书法艺术中心,要字好看作甚?误诊就误诊了,该负多大的责任就得负,抛出此等欺负别人智商的荒唐脱责之辞,实则难掩其“心术不正、职业情操缺失”的本来面目。
我国《执业医师法》第23条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第37条规定,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行为”之一就有“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显然,卢医生的撕毁和修改病历的行为,已经不是这家医院所说的违规行为那么简单,而是涉嫌违法,卢医生将面临的是依法处理而非行政处分。医务工作者对患者检查、治疗、护理等全部医疗服务工作即工作行为,必须得到客观记录,包括诊断思维,治疗方案的实施,效果观察,诊治方案和患者知情同意的交流,患者病情的变化和转归等。若这部分内容发生偏差和错误,既不允许医生直接修改,也不许用画双横线的方式修改,要让人能看出错误是什么时间和如何发生的,原因与责任,上级医师有无把关,问题发现、处置和补救是否及时有效,主管部门有无失职等。这样做才是依法对患者生命的程序性保护。
我们允许医疗诊治工作在一定范围内发生偏差,但必须及时发现和改正,保证患者诊治工作的最终效果。拿广州市妇幼保健院副院长钟柏茂的话来说,越是重症手足口病,越没有手足皮疹的表象,越是危险,在手足没有皮疹的情况,感冒和手足口病都有发烧的症状,的确比较容易搞混。越是这样,对医者敬畏患者生命的要求越高。诊治偏差或许真的难免,但我们应穷尽减少偏差发生次数的办法,这也是作为“救死扶伤、悬壶济世”的医者应具的职业精神。而非像哄小孩一样,将撕毁病历的违法行为轻描淡写的说成是“为了字儿更漂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