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曾引起卫生部重视的案件,判决结果很“折中”。医院无责;家属因院方的道义而获赔10万,两不相伤。而这似乎意味着,“家属拒签字手术致死亡”,家属方承担主要责任,如果不是迫于舆论压力,医院很有可能不承担任何赔偿。死者母亲在得知结果后,仍坚称要上诉“为女儿讨回公道”。笔者以为,如此宣判对改变“手术签字制度”执行中的弊端,并没有实质性的价值,甚至是在默认其现状。难道只有等到下一个“李丽云”的出现,我们才能有所行动。
“签字制度”的初衷是在充分尊重患者权益的情况下,在尽可能使责任认定简明的情况下,使患者生命得到救治,落脚点在“挽救生命”。而实际情况是,医患双方,尤其是医院将“签字制度”当成了推脱责任的借口。以致,在极端情形下,比如患方家属因愚昧、不信任或是贫困,而不愿签字,而院方也就理直气壮地以“制度”为由,坐视病情危急者失去生命。有人说“冷冰冰的制度怎么抵得过鲜活无价的生命”,其实制度外表冷冰,但其内涵从来都是也应该是匡扶正义、拯救危难的。签字制度,也是以尽可能挽救生命为前提的。所以,在家属由于某种原因不愿签字,而患者情况又万分危急急需手术时,医院不应以制度为由拒绝进行手术。
医院之所以如此“恪守”制度而可以堂而皇之地弃“救死扶伤”的道义于不顾,很大程度上是源于对责任承担的恐惧,在没有家属同意的情况下为情况极为复杂、病情极为严重的患者进行手术,一旦有什么“不堪设想”的后果,医院惮于承担。其实,这似乎也是一个难以理解的“误区”。因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院方享有责任豁免权,也就说不构成医疗事故。如此来看,法律的精神也是“生命高于一切”的,切实为救生命而造成了不良后果的是能被原谅的,不能原谅的恰恰是“挟制度之名而见死不救”。所以,医院近乎偏执地“墨守成规”不是更难理解了吗?这种“过犹不及”的曲解制度之举不应受到惩罚吗?
“生命高于一切”的道理如此浅易而质朴,但执行起来却阻力重重,患者和院方似乎都有误解,而我们应如熊培云所言“应该鼓励个人和结构对生命的担当”。而公立的医疗机构,更应承担起在危急情况下挽生命于危难的责任。所以,“签字”和“救命”不应是一对二律背反,只要我们坚信生命是最可宝贵的也是最值敬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