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5日,31岁的常某因孕待产,住进银川市某医院妇产科,产科检查4项常规均在正常范围内。住院第2天,医护人员在对该产妇使用终止早孕药“米索前列腺醇”引产时,没有向产妇家属告知使用该药有适应症,可能发生并发症的情况,引起产妇急产,造成产妇大量出血。常某产出一男婴后,医院未及时给予必要的监护、观察,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产妇因产后出血、失血性休克、呼吸衰竭等原因死亡。
事发后第4天,医院和常某的丈夫达成赔偿协议,支付死者家属2.5万元现金作为补偿费了结此事。
同年4月19日,常某的丈夫向银川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1个多月后,银川市医学会作出鉴定:常某死亡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但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对这样的结果常某的丈夫不服,遂向宁夏医学会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同年7月22日,宁夏医学会的鉴定得出结论,认定常某死亡一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第2次鉴定后,常某的丈夫将该医院起诉到银川市金凤区法院,要求撤消双方签定的赔偿协议,并要求医院赔偿他和儿子各项经济损失21万余元。近日,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医院赔偿死者丧葬费、孩子抚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近10万元。(记者 贾红霞 实习生 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