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回顾:阑尾切除三年后竟还在 患者惊呼:以前切的啥?
网友原帖:阑尾“切除”三年后竟然还在!西安市第四医院你还我健康还我生育权!
有网友在华商网论坛的跟帖中提出了四点质疑,第一,做为三级甲等的西安第四医院怎么会犯如此低级的错误?第二,当事主治医生李震有职业资格吗?怎么取得的?第三、做的是阑尾切除手术,而从病检报告得知切下的不是阑尾,为何第一时间不告诉患者?作为医生怎可以让患者带病出院?第四:切下的是组织怎可能是“阑尾系膜”?病检报告有问题。实际上,网友在跟帖中的质疑,正好是张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所提出的不解。
另外还有网友表示:“好医生要勇敢面自己做错的事情”,而更多的网友则直接在帖子中表达自己的不满和愤怒:“医院的这种为了一己之利,置患者生命于不顾的行为,将受到全社会的谴责”,“医生的良心何在?医生的职业道德沦丧到哪儿?倘若那是你的亲人你能置之不理吗?”
有网友对医院的做法、医生的职业道德表示质疑,但同时也有网友发帖希望能够理解医生的苦衷,网友“公证人”表示:“医学是一门实践科学,有其特殊性,医生也是人,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要冷静考虑这件事”,另有网友表示,医生不是医圣,医生也难做!你们谁可以确信你这辈子在工作上没有一次失误,只是医生的失误被夸大、被责难!
对于此次医疗纠纷,华商网记者采访了西安市某律师事务所冯律师,冯律师称,如果目前医院承认张女士住院病例的真实性,也就是说承认三年前的手术未将张女士的阑尾切除,并且在得知未切除的情况下选择隐瞒真相,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据此,可以认定西安市第四医院涉嫌欺诈。
冯律师称,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患者对自己的病情、医疗费用、医师诊断、即将接受的治疗及其效果有权知道全部真实情况。但是按照张女士从医院复印出的住院病例及其相关日期来看,很显然,西安市第四医院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这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