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获悉,省卫生厅出台《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医疗机构有任何在医疗执业活动中的不良行为,都将按照情节轻重进行不良记分。如果一个记分周期内,医疗机构累计不良记分达到一定分数,医疗机构将进入暂缓校验期,期间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将停止执业。据悉,该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
根据《办法》规定,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节,不良记分共分为10分、6分、4分、2分、1分五个档次,其中10分代表一次不良执业行为最严重档次。在记6分这一档次中,不良执业行为包括医疗机构存在雇用“医托”,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患者延误诊治或出具虚假医学检查报告等。
《办法》规定,如果医疗机构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应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制作《通知书》,记分并不能替代行政处罚。
如果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年度累计记分接近或达到10分以上的医疗机构,应作为卫生监督的重点对象。如果校验期为一年的医疗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不良记分达到12分的,将有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不良记分超过12分,或3年内累计超过24分的,有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办法》还特别强调, 暂缓校验期内,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设有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累计不良记分超过6分者,则认定其不能通过校验,应当按相关程序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赵倩
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含放射事件、院感事件、传染病疫情等)未按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或者隐瞒、缓报、谎报造成不良影响;由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医疗服务等方面的过错、过失引发医疗纠纷,且处理不积极,造成严重社会群体性事件或恶劣的社会影响;遗弃患者,或因收费等原因延误急危重患者治疗造成严重后果;发生一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未按批准擅自开展器官移植等以及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等13种不良执业行为。
存在雇用“医托”,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患者延误诊治或出具虚假医学检查报告,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及违禁药品等9种不良执业行为。
如果存在买卖、出借或转让标有本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病历、处方笺以及各种检查的报告单、医学证明等文书及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等。
医院如擅自提高服务收费价格、分解收费、重复收费;在非卫生行政部门安排下或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擅自组织义诊活动; 发布医疗广告不符合《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受到警告处罚等。
医院未对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情况等进行公开,未规定和执行医务人员佩戴胸卡上岗,医院对医院外出会诊疏于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