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月23日《新华每日电讯》报道,)当了两年多的“医闹”后,河南省郑州的张某决定“金盆洗手”。但是他的退出并不能代表这个新职业的衰落,恰恰相反,由于医院医疗事故不断,加之院方“害怕见官,花钱私了”的心理,“医闹”现在的生意十分红火。(2月23日《新华每日电讯》报道)
当出了医疗事故之后,受害患者若是和医院不能达成协议,他们往往着先想到的就是“医闹”。“医闹”拿了“劳务费”之后,他们的职责只有一个——大闹医院,而方式无非就是这些:围攻医院、堵塞医院大门、打横幅喊冤、将尸体停放在医院一走了之……面对“群众压力”,院方也一般不想让事态进一步恶化,便用“私了”的方式同患者协商解决。
有些人认为“医闹”是正义的化身,是为群众说话、为弱势群体办事的“英雄”,其实这种态度只是想当然的。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无论出了任何问题,都应当付诸于法律的方式解决才是合理的程度,“医闹”虽然能够在某种程度上缓解医患之间的矛盾问题,但这种缓解是建立在对法律的藐视甚至是无视的基础上的,医院所本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喧闹之中化为乌有,而患者的正当权利也在私了之中变成了一本并没有社会价值的人民币。所以我说“医闹”即使是英雄,也只能是一个荒谬的英雄。在铸成这种“荒谬”的所有因素之中,“私了”首当其冲,但是只用民间“私了”来解释此种现象也未免有些牵强,在“私了”背后,应该还有更为深层次的原因。
这深层次的原因首先在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性。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可以与患者一方通过协商的形式达成谅解和协议,自行解决医疗事故问题。可以说就是这条规定让“私了”成为“可能”并最终成为一种“必要”的,医疗事故有大有小、有严重与一般之分,如果让“私了”成了解决医患之间的最重要路径的话,不公平、无原则的处理结果是在所难免的。“私了”来“私了”去,医患双方也没有避免这样或那样的怨言。对于院方来说,“花钱消灾”更容易让他们乐于逃避法制的责任;对于患者来说,用法律维权的法律意识也在“拿了钱给别人方便”的声音之中越来越淡。
在法律的纵容之下,在逃避与接受之间,医疗事故“私了”现象大行其道、有恃无恐;而“医闹”也在整个社会的“支持”之下,流行成风也自然是一种必然了。一方面我们国家将医疗事故定性成一种罪,另一方面却让这种罪逍遥于法律的控制之外,这就让我国呈现出了一种怪现象:我国是仅有的定有医疗事故的国家之一,又是世界上出现医疗事故最多的国家之一。而解决这种窘境的方法只有一个,加快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建设进程,并将解决医患问题合理的纳入到合法的渠道中来。虽说这样的过程道路漫长且坎坷曲折,但也只有这样的方式才可能从根本上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进步。(王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