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由于医疗工作被妖魔化,“职业医闹”应运而生。他们以“若要富,斗大夫”为信条,煽动“仇医”,扩大事态。去年6月以来,昆明有3家医院分别遭到“医闹”。今年1月,昆明市儿童医院、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又相继发生两起“医闹”,昆明警方对其中5名闹事者作出了拘留5天的治安处罚。这是昆明警方首次对“医闹”作出的处理。
昆明市卫生局对该市各类医院的调查显示,近5年来,昆明共发生了246起严重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的事件,医院被围堵308次,158名医务人员被殴打致伤,经济损失达709万多元。另据云南省卫生厅的调查,2001年至2003年,云南省因医疗纠纷造成社会治安案件323件、刑事案件43件。
警方发现,目前,一些没有固定职业的人组成“医闹团体”,少则10多人,多则上百人。他们在“业务员”的召集下,在有“商机”的医院以“亲戚”的身份聚众静坐、拉横幅、堵大门、烧纸钱,要求赔偿。如院方拒绝赔偿,“亲戚”则越来越多,不断到医院吵闹。“职业医闹”就此每人每天赚取10元至50元的报酬。
但警方透露,医患纠纷办理不像治安案件那么简单,警方很难判断谁是职业“医闹”,谁是患者家属,大多只能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协商调解。但我国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涉及了医疗事故的处理方法,很多医疗纠纷难以定性,而对闹事者又缺乏处罚的法律依据。云南省对2000年至2003年间的医疗纠纷调查显示,在2346起医疗纠纷中,被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只有334起,仅占14.22%。
云南省部分人大代表认为,医生是一个高技术、高强度、高风险的职业。由于患者及家属对医疗风险的认识有限,使很多人认为只要到医院,就等于把自己因疾病产生的危险转嫁到医院或医生身上。由于信息不对称,作为“陌生者”的医生和患者,信任脆弱,医院成了社会公共关系危机常发、突发地带。我国政府在福利性政策方面体现不足,许多社会责任、政府责任不同程度地转移到医院,医院不是福利机构,无力承担这种责任。但是,政府是各方利益的平衡者、调节者,在许多方面,法律和政府都应该保护弱势群体。特别是目前医疗界存在的诸多问题,政府应该保护的是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患者的利益。
云南省人大代表、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外科副主任张艳建议,除对医疗事故管理立法、建立医学和法律专家组成的独立、专业的调解机构外,还应该建立一个长期的社会救助系统,借鉴交通事故的处理办法,建立医疗损害风险金。
“现在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人不论是否有责任都能得到经济赔偿,同样,发生医疗损害的人不论医院是否有责任也应该得到经济上的救助,但不同的是,交通事故是由车主或保险公司赔偿,医疗损害则应该通过基金实现救助。”她说:“医疗损害风险金可以从医疗机构的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遇有医疗损害等情况,便从中提取资金救助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