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事件,让许多人捏着一把汗。当治病救人也面临风险时,无论如何都是法治的一种尴尬。事件演变如此,可谓有惊无险。这样的事例并不鲜见,如果再有类似情况发生,医院还敢不敢强行治病救人?答案可能是否定的。
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这起事例有特殊之处,那就是不仅患者家人在此,而且家人给予了支持。如果患者家人不在此,或者碰到一个冷漠的家人,医院将面临极其尴尬的选择。说其尴尬是因为,如果强行手术,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法律明文规定在此,官司要么不打,打则医院必输。如果听之任之医院不做,那么医院又将面临巨大的道德风险,患者也可能在情绪冲动之下,走上“医闹”这条路。
印象中有这么一起事例。2007年11月21日,孕妇李丽云因难产被自称是其丈夫的肖志军送进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面对生命垂危的孕妇,肖志军拒绝在医院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医生与护士束手无策,最终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孕妇抢救无效死亡。
事件发生后,医生与护士虽然在法律意上无责,但在道德上却经受了强大的压力。不能因为这一恶性事例,就将当事医院和医生打入道德的冷宫。我们不能要求每个人的道德高尚到可以不计风险救人,对于当事医院来说,可能面临巨大经济赔偿;而对于当事医生来说,可能会以饭碗为代价。
如何防止类似恶性事例发生?当时舆论的主导意见是希望法律亮起绿灯,从制度上明确医院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强行手术。现在看来,制度绿灯并没有点亮。如果有这样的制度绿灯,那么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也就不会这么难以抉择;如果早点强行手术,那么不仅孕妇性命得保,而且胎儿性命也可能得保。这一意义上,事件在幸运中有着不幸。这位孕妇的固执,毕竟造成了孕儿的不幸,孕妇及其家庭,将在很长时间内陷入内疚之中。
强行治病救人,不应成制度孤本。谁也不希望类似事例再次发生,谁也不能保证类似事例不会发生。法律制定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当法律起不到保护作用,甚至起了破坏的反作用,这时就需要给法律本身做手术了。因此,迫切需要点亮制度绿灯,让法治来为治病救人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