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配置是决定胜负的最关键问题,举证责任倒置就是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必须“自己证明自己无过错”,是对相对弱势的患者权益的保护。不过,胡晓翔的观点是,举证正置和倒置都有些欠妥,应根据不同情况,将举证责任配置权力,通过法律条文,赋予主审法官,让法官依据具体条件确定究竟是医方还是患方举证。
随着近年来医疗纠纷事件增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成为焦点话题。胡晓翔认为,7月1日之后可能存在两个变化:一是鉴定的数量应该增加。二是鉴定的内容会拓宽,因为《侵权责任法》提出了“知情同意”侵权和“过度医疗”侵权诸问题,“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等概念,这些问题的解决,前提是专家组在鉴定过程中予以认定和说明。“《侵权责任法》生效后,医学会的鉴定工作非但不会虚化和边缘化,相反,任务会更加重,要求更加严格,社会影响更大”,胡晓翔说。王金宝律师告诉记者,对于适用《侵权责任法》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鉴定机构既可为医学会,也可为社会鉴定机构,江苏省高院已明确发文,规定主要由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双方同意时可委托社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据悉,省医学会正在加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相信医学会新的鉴定体制会与医疗事故鉴定有明显不同,会更加重视鉴定结论得出的依据。当然,无论哪里鉴定、观点是否正确,是否有明确的依据是最重要的,鉴定是围绕你提出的意见进行。
《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一些医护人员大呼“压力太大”。胡晓翔对记者说,《侵权责任法》在病历等资料管理上规定十分严格。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但要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等客观病历,还要将手术讨论、会诊的主观材料一并收集,患者若提出要查阅、复制,医院要应允。若拒绝提供或拿不出来,“后果很严重。”该法规定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因此,胡晓翔指出,医生当务之急是落实基本规章制度和写好病案,“目前很多医生的病历质量达不到《侵权责任法》的要求,譬如写得不仔细,不系统,没有深度的鉴别诊断是最主要问题”,强调病历书写在医疗质量安全中的重要作用,其实也是提醒医务人员在保护患者权益的同时,提高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