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组织指挥体系。广东省人民政府负责并领导全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并领导本市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管理工作,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市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第一责任人;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牵头管理部门;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是本单位政府债务风险防控的责任主体。
二、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根据各地区一般债务、专项债务、或有债务水平,测算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综合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对全省债务风险进行预警监测,并从低到高划分预警级别;省财政厅根据预警监测结果,定期向市县政府和财政部门通报该地区政府债务预警级别,并同时将风险监控信息通报省级发展改革、审计等相关部门;预警通报列入债务高风险地区的市县,要采取措施化解存量债务,降低债务风险。
三、划分债务风险等级。根据盛市、县三级政府债务风险严重程度和影响面,将债务风险分为初级债务风险、中级债务风险和严重债务风险三级,其中逾期债务率在10%至20%之间或者或有债务和其他债务偿债缺口未达到上一年度公共预算收入1/12的,为初级债务风险;逾期债务率在20%至50%之间或者或有债务和其他债务偿债缺口达到上一年度公共预算收入1/12但不足1/6的,为中级债务风险;逾期债务率超过50%以上或者或有债务和其他债务偿债缺口达到上一年度公共预算收入的1/6以上含1/6的,为严重债务风险。
四、明确应急处置措施。发生初级债务风险,市县政府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债务重组等方式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偿还到期地方政府债券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由省财政先行代垫偿还;省级有关单位主管部门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筹资能力不足的适当调整省级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支出及扣减部门经费。发生中级债务风险,除采取初级风险应对措施外,市县政府应向上级政府报告,必要时可申请救助,省财政应扣减发生中级债务风险地区新增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规模;相关债务单位省级主管部门采取初级风险应对措施筹集资金不足偿还到期债务的,可采取动用省级偿债准备金代垫偿、预算稳定调节金偿还到期政府性债务等应急措施,代垫资金通过扣减以后年度部门预算或部门自筹资金解决。发生严重债务风险,除采取初级、中级风险应对措施外,由各级政府成立债务风险处置领导小组,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压减地方建设项目支出,统筹财力优先偿还到期债务,并暂停严重债务风险市县申请省政府代发新增政府债券的资格或有关债务单位及省级主管部门有关表彰评比资格。发生全省性债务风险,除按照前述要求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外,发生全省性初级债务风险的,省财政厅应向有关市县财政部门发出初级债务风险提示;发生全省性中级债务风险的,省财政厅应向省政府报告,经省政府授权责成有关市县政府限期将债务风险等级降至初级或以下;发生全省性严重债务风险的,由省政府成立债务风险处置领导小组,制定债务风险处置总体方案,迅速将债务风险等级降至中级或以下。
五、明确后期处置措施。发生严重债务风险的地区,本级地方政府应在风险解除后立即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和追究法律责任;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结束后,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对风险发生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应急措施的效果,以及对今后债务管理的持续影响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