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明确政府债务风险评估预警主体及对象。《办法》明确,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及预警工作的主体为各级财政部门,并实行分级负责,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开展全省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各市(州)、县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开展本地区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及预警工作。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及预警工作的对象包括省本级、市(州)级、区县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县级以上政府派出机构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并入本级政府管理。
二是建立政府债务风险评估预警指标。《办法》明确,政府债务风险评估预警指标包括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和综合债务率,并按照国家规定适时调整,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原则上每半年发布一次,省财政厅根据风险评估及预警指标进行综合测算,并将测算结果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向各市(州)级政府公布风险预警名单和风险提示名单。
三是加强政府债务风险防范和化解。《办法》要求,各市(州)、县级政府要制定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列入风险预警名单和风险提示名单的地区,要积极采取措施,制定债务风险化解规划,大力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未进入风险预警名单和风险提示名单的地区,要认真排查风险隐患,综合考虑经济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合理控制债务余额的规模和增长速度。
四是强化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及预警结果运用。《办法》明确,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要与债券资金分配额度挂钩;对地方政府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不力的地区政府进行通报,并建立主要负责人约谈机制,约谈后1年内仍无明显改善或风险进一步加大的市(州)以及连续两年被约谈的市(州)减少或暂停对其转贷新债;将政府债务管理作为硬指标纳入考核范围,强化对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的考核;对地方政府违法举债或担保的,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是加强债务资金使用监管。《办法》明确,严格实行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政府债务资金使用实行报批制度,新增债券要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置换债券只能用于偿还政府债务本金以及符合规定的库款归垫,不得用于除此以外的任何用途,且要优先置换当年到期的政府债务及以前年度逾期政府债务。提前置换以后年度到期的政府债务,应当与债权人协商一致,依法置换。
六是夯实债务管理数据基础。《办法》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工作,提高债务统计质量,强化债务分析,全面掌握资产负债、还本付息、财政运行等情况,夯实数据基础,实时跟踪风险变化,防范风险演变,并制定本地区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及预警办法,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债务风险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