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贷主体多元化。过去民间借贷发生的范围较窄,一般只发生在关系较密切的个人之间,大多是出于帮助的心理,往往借款利率较低,甚至是无息借贷。近年来,国家正规的金融机构对贷款的审查较严格,贷款受限,加之民间融资市场逐渐职业化,出现了专门从事投资和融资的民间机构和个人,他们将放贷作为一种投资渠道,贷款对象多为个体工商户、中小型企业和想投资致富的个人。另外,在借贷过程中,除一般的保证人之外,还有专门的担保公司参与,使得民间借贷发生的范围越来越广,借贷主体日益多元化。
(二)借贷手续不完备。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条的形式出现,借款人通常只向贷款人出具简单的借条,没有利率和借款期限的约定;有的借条连借款时间也没有写;有的借据上借款人或贷款人的名字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不相符;有的借贷关系中没有借据,只有口头约定;有的借据对担保条款的约定非常简单,仅有担保人的签名,而没有担保方式的约定,动产抵押和不动产抵押中,借款人往往只收了贷款人的权属证明,而没有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三)约定利率高。当前,银行贷款门槛高,贷款手续烦琐,而民间借贷手续简单,提现快,急需资金运行或周转的市场主体或个人遂把目光转向民间借贷,随着民间借贷数量的大幅度增加,借款人追逐高额利率的心理越来越强烈,有的借款利率高出银行的四倍,借款人顶着高利率经营,往往资不抵债,就开始赖帐,以致产生纠纷。
(四)借款金额大。过去的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款用途通常是家庭生活开支,金额较小,只有几百元、几千元,当前的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款用途大多是生产经营,放贷人将一些社会家庭中闲散的资金集中起来放贷,数额较大,在万元以上,甚至几十万元、几百万元。此类案件牵扯的当事人多,如果处理不当或执行不到位,很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影响社会稳定。
(五)审理周期长。一些债务人法律意识淡薄,以为躲避能够逃债,于是在债权人起诉前就人间“蒸发”了。因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只能公告通知应诉和送达法律文书,导致审理期限拉长。当前,这种类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大幅度增加。
(六)隐藏非法案。部分案件存在利息转本金的违法现象;有些民间借贷纠纷存在虚构或虚增债务、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等现象;有些民间借贷纠纷背后还隐藏着集资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