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申报债权是指没有申报或者没有按照债权申报规则进行申报的债权。现行破产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未依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依照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情形主要有表决权、异议权以及获得破产财产分配的权利。债权请求权是否存在,各国做法不同。
法国法直接规定丧失实体权利。《法国破产法》第53条规定,逾期不申报,又未准予恢复申报的债权归于消灭。法国的做法对于那些不知道债务人破产或没有看到破产公告的债权人未免过于苛刻。
美国破产法首先规定,债务人有义务把所有债权人列在债权人清单上,如果未列,致使债权人由于不知破产案件的存在而未能申报债权,则该债权人尽管不能参加破产分配,却可以在清算完结后继续向债务人追索。如果是债权人的原因未能申报或者未在申报期限内申报,则债权人失去参与破产分配的机会,并且其债务将与其他未偿债务一样被豁免。这样,债权人在清算完结后,也不再有权利向债务人请求清偿。
我国破产法规定未申报债权的直接后果是不能依照破产程序行使权利,这说明其实体权利并没有消灭,也不视为债权人自动放弃债权。为体现债权人实体权利没有消灭,我国破产法又规定了补充申报制度。补充申报是指债权人在申报期限内没有申报,又没有正当理由请求延展申报期限,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可以进行的申报。该补充申报不是对申报内容的补充,而是对逾期未申报的债权人的一种补救措施。
补充申报不同于延展申报。延展申报是指债权人基于正当理由没有申报债权时请求法院批准延长申报期限的制度。延展申报的目的是保护那些因客观原因不能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进行延展申报后,可以取得与正常申报同样的效果。补充申报则不然。补充申报的期限不是法院确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即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都可以进行补充申报。补充申报的结果与正常申报不同,对于已经过的程序和进行的破产分配,对补充申报人不再补足。同时,补充申报人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其债权而支出的费用。
现代各国破产法都放宽了补充申报的条件,这是符合破产法保护债权人的宗旨以及债权申报的程序性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