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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条例思维导图

清水入喉
202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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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条例
公共卫生知识
卫生法规
职业病
条例
诊断

  第九条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做出的诊断结论承担责任。   第十条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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