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合同法》首次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为了保证合同法的正确实施,1999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做出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解释(一),对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及其客体的范围做出了具体的司法解释。所谓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即代位权行使的对象,也就是指债权人具体能够行使债务人的哪些权利。因我国99年新合同法出台之前,我国尚无代位权制度的规定,所以无论是在学理上或者司法实践中对代位权的客体有不见的见解。本文将结合实际,以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浅论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浅论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b99df6a627b9143f6d526a3d57e57ad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