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债的目的所决定,债不宜永存,具有期限性。债的期限性不是说债有一个法定的或约定的存续期,其期限届满债权就归于消灭。债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履行期或不约定履行期。约定了履行期的债,也不意味着履行期届满,债权就归于消灭。履行期届满后,债进入诉讼时效期。在诉讼时效期,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因此,在履行期届满后诉讼时效期届满前,债权不仅不消灭,其效力反而最强。诉讼时效期届满后,债由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债变为不具强制执行力的自然债,仍然不绝对消灭。因此,对债的期限性,不能理解为债有一个确定的存续期,该期限届满,债归于消灭;只能理解为由债的性质和目的所确定,要求债权人迅速行使债权,债务人迅速履行债务,通过债的履行而实现债的目的,从而消灭债。不允许债权人长期不行使债权,债务人长期不履行债务,使债长期存在。诉讼时效制度本质上就是督促债权人迅速行使债权,实现债的目的,从而消灭债的一个法律制度。债迅速履行、迅速消灭,才能加速经济周转,既有利于债权人,又有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生活。如果债长期不履行、长期存在,债就失去了其自身的价值。与债权不同,物权不存在这种要求迅速行使、迅速消灭的品格。无论是无存续期的所有权或有存续期的他物权,都不具有要求迅速行使、迅速消灭的品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