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有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的规定,只有债权人才能提起代位权之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这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关系,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有关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的内容是平等主体之间自愿协商的结果,系民法所调解的范畴。
而“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关系。”[1]税收的强制性是以国家政治权力为依据,国家法律形式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税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纳税。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纳税人缴纳的货币或实物就转变为国家所有,纳税人得不到任何报酬,不存在等价交换。正如列宁所说,“所谓赋税就是国家不付任何报酬而向居民取得东西。”[2]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决定了,税收法律关系具有单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性质。国家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两者之间的关系不是债权、债务的关系,不同于双方地位平等,实行 等价交换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受国家税法所调整的税法关系。
国家税务机关与债权人实现权利的方式也不同。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从其帐户存款中扣缴税款。或拍卖已被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等强制措施。债权人却只能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而不能自行对债务人采取强制措施。综上所述,国家税务机关不是纳税人的债权人,无权以债权人的身份提起代位权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