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他人的金钱债权,致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除外。
前款所称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身份关系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金、人身伤害赔偿金等请求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已到期债权的权利。例如,甲对乙享有20万元的债权,同时,乙对丙享有15万元的债权并且已到清偿期,但是,乙因为某种原因不行使其对丙的15万元债权,也没有其他手段可供清偿甲的20万元债权,甲为保全其债权能够实现,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丙为被告请求其支付所欠乙的15万元的债务。在本事例中,甲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求权基础,为债权人代位权。
本条所称债权人代位权,仅以代位债务人对他人的金钱债权为限。债务人怠于行使对他人的金钱债权,致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实现,债权人可以诉讼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因为有金钱债权供代位的规定,非金钱的债权以及其他民事权利,债权人不得以保全债权为目的,请求代位行使。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金钱债权。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金钱债权,为债权人代位权之标的。债权人代位权仅能以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金钱债权为标的,否则,不发生代位权问题;金钱债权以外的其他债权甚至民事权利,均不得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再者,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仅以债务人的现有权利(到期的权利)为限,对于债务人享有的非现实的权利以及债务人享有的权利的部分权能,诸如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债务人对借用物的使用收益等,尽管可以折算为金钱债权,但不得为代位权的标的。
作为代位权标的的金钱债权,不以因为合同关系而发生的金钱债权为限,因为合同关系而发生的金钱债权以及因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缔约过失等诸多原因而发生的金钱债权,均可代位行使。债权人得以代位行使的金钱债权,也不以债务人享有的原本债权为限,因为债务人的原本债权而附带发生的利息债权、迟延利息债权或者损害赔偿债权(包括违约金债权)、以及附从于原本债权的担保权利及其他利益所转化的金钱债权,均可代位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