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实位权设立的目的,稳定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债权人利益,在实践中更好地具体适用代位权,方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9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若干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对《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代位权作了重点解释,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合法;㈡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㈢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昀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该司法《解释》将代位权的客体由《合同法》上的“到期债权”进一步明确限定为“合法”的“到期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