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原料进货验收制度。食品原料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 禁止使用非食用、无合法来源或者其他不符合标准的原料生产食品。 食品生产不得加入药品,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既是药品又是食品,并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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