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撤销的是债务人的有害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由于处分财产可通过事实行为进行处分,也可通过法律行为进行处分,而事实行为作出后即不再受当事人意志支配,故无从撤销,所以,能够成为债权人撤销权标的的一般只能是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又包括债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但哪个才能够成为撤销权对象呢?一般认为只要债务人与受益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有债权行为,不论是否有履行之物权变动行为,债权行为均得撤销而归于无效,也就是说,无论如何债权行为都将成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然而,将债权行为作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合适吗?债权人撤销权是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恢复、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制度。
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是债权人撤销权的根本,其目的在于确保债务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由于债务人财产之变化,直接取决于相关财产之物权或准物权是否发生变动,因此,考察债权行为是否能成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关键在于明确债权行为是否能够引起物权的变动从而直接造成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减少。依据我国合同法债务人与受益人之间不当处分财产的债权行为,由于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所以不会直接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减少,因而不会损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而真正能产生这一后果的,是债务人交付动产或登记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行为,正是因为债务人交付动产或登记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行为,才现实地造成债务人责任财产的直接减少,并最终损害债权人利益。
债务人与受益人之间的物权变动行为是债务人责任财产真正减少的直接原因,而其间的债权行为仅是致使债务人责任财产可能减少的间接原因。债权人撤销权应以物权变动行为为标的,而不应以债权行为为标的,在撤销物权变动行为的同时,债权行为的效力应该维持。即使债务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债权合同生效,也只有在不动产物权登记或动产的占有交付完成以后才能发生物权的变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才趋于减少。
因此,债权人撤销权只有以物权变动行为为标的,才能真正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并最终保护债权人利益,同时兼顾受益人对债务人的请求权并使其最终得以有权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