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国法上,虽然没有下述德国法上那样的有关"债权人迟延"的一般的法律制度,然法国民法典于"债的消灭"一节中"清偿"一目下专设有"提出清偿与提存"一分目,对债权人拒绝受领清偿以及提存设有专门规定(第1257条、第1264条)。另外,关于商品及动产的买卖,逾协议期限买受人未受领其买受物者,为出卖人的利益,不经催告,买卖当然解除(法民第1657条)。对于危险的移转而言,除对债权人迟延场合的特别规定场合以外,并不因债权人迟延而当然移转,另外,尽管法典上没有规定,其他的效果,比如债务人并不因不履行而须支付违约金,受领迟延中债务人不构成履行迟延,债权人不得解除合同,债权人不享有不履行的抗辩权等,在学说上被认为当然发生。学说上的多数见解对债权人认为"受领义务"进而对债权人认有赔偿义务(法民第1382条);再有判例上亦认有买主受领迟延场合卖主的解除权(法民第114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