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宪法中增加保护条款。应当看到,私营企业是发展市场经济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我国大有蓬勃发展之势。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投资者观念还没有完全转变,思想中还有余悸,选择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还不多,私营企业发展的还不够快,还很脆弱,这就需要在宪法中增加保护条款,使私营企业生存、发展有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对现有的关于规范私营企业的法律法规,应加大施法执法力度。
(二)严格公司的设立条件,提高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股东的投资能否达到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是决定一个企业是否能取得法人资格的最硬件条件。我国现行《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的规定,是基于《公司法》出台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及人们的收入水平制定的,时至今日,立法基础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当时看来不算低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今天就显得门槛过低了。因此,应该提高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这样更有利于私营企业的发展,特别是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发展。然而,有一些地方政府在改革过程中,确以“善意违法”的名义直接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给大幅度的降低了,有的将设立登记时股东实缴的出资额直接降为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的10%,这样会导致一系列的不良后果。一是意味着政府不鼓励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发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的施行形同虚设;二是刑法中的虚假出资罪和抽逃资本罪无法操作;三是对公司企业债权人的利益的保护更会雪上加霜,企业恶意逃债更会理直气壮。
(三)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税种体系。将目前的以流转税为主、所得税为辅的税种体系改为以所得税为主、流转税为辅的税种体系。同时取消非法人企业所得税,给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真正的优惠。与此同时,税务机关应加大税收征收和稽查手段的改革力度,大胆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深入研究、探索出一套科学有效的税收征收和稽查手段,保证法人所得税和自然人所得税足额缴纳。
(四)严格监督公司行为。其中最重要的是要严把公司年检关,对不依法申请办理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公司,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虚假出资和抽逃资本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惩治损害国家和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有效监督注册会计师的职务行为,严格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应尽快修改《注册会计师法》,取消会计师事务所的法人形式,一律改为合伙型和个人独资型,让注册会计师对其职务侵权行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当通过严格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来确保其出具的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有利于保护国家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六)建立有限责任例外制度。有限责任制度作为公司的重要法律特征之一是不容置疑的,其不足之处也是客观存在的。为避之不足,应在公司内部结构上适当吸纳个人责任。20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战以来,西方许多国家纷纷建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即有人利用有限责任制度恶意逃债时,债权人有权对公股东、董事、成员直接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法院在审理个案中可以否认公司的法人资格而直接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最大限度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以此作为有限责任制度的补充,我国同样也需要建立和完善这种制度。《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法律责任,第97条也规定了公司不能成立时作为发起人的股东的责任。但是,对公司的股东违反《公司法》侵害债权人利益,以及债权人如何行使监督权从而发现股东的违法犯罪行为却未作规定。因此,确立有限责任例外制度,首先必须赋予债权人对公司内部事务有监督的权利,如公司财务信息知悉权;其次要具体规定有限责任例外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还要规定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法律程序等具体内容。以此,确实保护企业债权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