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特殊营养食品
指通过改变食品的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适应某些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
3.2 营养素
指构成食品成分的物质,用来保持人体的正常代谢。通常分为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和维生素五大类。
4 基本原则
特殊营养食品的标签,除必须遵循GB 7718第3章的规定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4.1 必须标明产品在保质期内所能保证的热量数值和营养素含量。
4.2 不得暗示食用该食品可以不经医务人员、营养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的指导。
4.3.2 “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他类似用语。
4.3.3 “祖传秘方”、“滋补食品”、“健美食品”、“宫延食品”或其他类似用语。
4.3.4 在食品名称前后,冠以药物名称或以药物图形、名称暗示疗效、保健或其他类似作用。
5.1.1 按GB 7718第4.1条的规定标明食品名称。
5.1.2 凡符合第3.1条规定的食品,必须在食品名称中标明食用对象。
5.2.1 按GB 7718第4.2条的规定标明配料表。
5.2.2 如果强调一种或几种原辅料时,则应标明其百分率(质量百分率或体积百分率)。
5.4 营养素
按附录A(补充件)标明该特殊营养食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
5.5 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按GB 7718第4.3条的规定标明净含量及固形物的含量。
5.6 厂名、厂址
按GB 7718第4.4条的规定标明厂名、地址和电话。
5.8 日期标志及贮藏指南
按GB 7718第4.6条的规定,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日期、保存日期和贮藏指南,必要时还应标明以下内容:
5.8.1 如果开封后的特殊营养食品的营养价值和/或感官质量与贮藏条件有关,则应标明贮藏条件。
5.8.2 如果开封后的特殊营养食品不能在原包装容器内贮存,则应提醒消费者注意。
5.9 食(使)用方法指导
除按GB 7718第4.7条的规定标明食(使)用方法指导外,还必须标明食用方法和食用量。
5.11 产品标准代号
必须标明企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代号、编号。
5.12 商标
注:当容器最大表面积小于10cm2时,可免除5.2、5.7和5.9至5.12条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