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从今年起实行,昨天,中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科科长周海对此办法作了解读。根据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范围内接种疫苗引起的,而在国内其他地方引起的就不算。根据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伤残程度分级,共分为12级。其中一级甲等是指死亡;一级乙等是指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不能自理。
据2010年广东统计年鉴公布的数据,2009年广东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6857.51元,30倍约是50.6万元。据悉,2011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两万元左右,按两万元来算,一级乙等一次性补偿总金额最高是60万元左右。
周海表示,根据国家免疫规划,接种疫苗的多是在7岁以下适龄儿童开展,而由于错过了接种时间年龄大一些再接种的,或者是成年人接种的,出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都在本办法的范畴,并不受年龄的限制。)
根据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的补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在省财政设立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专项经费中列支。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目前中山开展接种的第一类疫苗是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属免费接种,目前共有10种,22针次。而第二类疫苗是自愿自费接种的,目前公布的有11种,28针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