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上述方法確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單証的同時支付。
對于內容齊備﹐詳盡的合同并不等于當事人就可以高枕無憂﹐合同上的權利義務轉化為現實﹐還需要雙方當事人全面﹑誠信地履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賣方交貨時﹐應將產品合格証(或質量保証書)和必要的技朮資料隨同產品或運單交買方據以驗收﹐買方在驗收中﹐如果發現沒有合格証和必要的技朮資料﹐在托收承付期內有權拒付這部份產品的貨款﹐并應將這部份產品妥為保管﹐立即向賣方索要。賣方應及時補送給買方﹐買方在驗收中﹐如果發現產品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和質量不符合同規定﹐應一面妥善保管﹐一面向賣方提出書面異議﹐在托收承付期內﹐買方有權拒付不符合同規定部分的貨款。
如果供應商提供的產品出現質量問題﹐給買方造成損失﹐一方面要妥善保存造成損害的証據材料﹐一方面要立即向供應商提出質量異議并進行索賠。
作為一個企業﹐也應建立一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這也是現代企業制度中的一個重要方面﹐因此要建立工作責任制度﹐規定工作人員合同的簽訂和履行中的責任﹐便于各職能部門之間的工作銜接和協調﹔建立簽約審查制度﹐即規定在買賣合同簽訂前和簽訂過程中﹐審查簽約伙伴的主體資格﹐經營規模﹑履約能力﹑商業信譽等情況的制度﹔建立監督檢查制度﹐規定企業在簽約中匯報登記﹑委托代理﹑審批﹑監管印章﹐索賠起訴制度﹔建立合同文書及有關文件的檔案管理制度﹐對合同簽訂中的有關文書﹑電報﹑信函﹑圖表﹑發貨記錄﹑運輸記錄﹑發貨清單﹑質檢証明等分別整理歸檔﹑以便出現問題時做到有據可查。
魚粉廠業務員李某與某市飼料廠洽談購銷混合漁粉飼料生意﹐雙方意向確定后﹐起草了一份合同﹕品名﹐混倆漁粉飼料﹔數量180噸﹔單價﹐2400元/噸﹐共計款價43200元﹔質量標准﹐粗蛋白39%以上﹐鹽份8%以下等。對交貨日期﹑地點﹑付款辦法等均作出了規定﹐但飼料廠看后認為其購置這批原料是生產對蝦餌料﹐用戶要求用魚粉加工﹐否則很難提供資金﹐要求將品名混合漁粉飼料改為“純漁粉”﹐魚粉廠解釋其機器設備不能生產純魚粉﹐市飼料廠則說明修改品名只為取得資金﹐實際履行時仍按合同所定質量標准執行﹐于是便改為“國產三等漁粉”。合同簽訂后﹐魚粉廠將貨60噸發送給飼料廠﹐飼料廠未提出異議﹐后飼料廠以質量有問題為由﹐不按期付款﹐引起糾紛。
上述案中﹐漁粉廠和飼料廠對產品這樣重要條款隨意變更﹐在品名條款中使用假品名﹐進而引起糾紛﹐雙方都是有責任的。
某實業公司(賣方)與服裝廠于99年9月12日簽訂一份1000m型號為7030﹐全毛雪花大衣呢﹐2000m臘羽紗買賣合同。合同規定全毛雪花大衣呢規格為雙幅﹐51元/米﹐價款51000元。臘羽顏色為深灰﹑黑色﹐門幅為0.9m﹐4元/m﹐價款8000元。總價59000元﹐產品質量標准按7030型號標准﹐交貨時間為9月21日﹐結算方式﹐款到交貨。9月21日﹐服裝廠按約付清了全部貨款﹐賣方也按時交貨﹐但服裝廠收到貨后發現該批雪花大衣呢不是全毛﹐臘羽紗的顏色與合同規定也不符﹐便與賣方交涉﹐要求退貨﹐雙方協商未成﹐只能訴訟到法院。
上述案件中﹐有關部門認定7030既非標准﹐也不是貨品﹐70表示混紡比例﹐即含羊毛70%﹐含粘膠30%﹐屬二合一混紡﹐7030不該與全毛兩字同時出現。雙方在未弄清規格型號情況下就簽訂了合同﹐致使出現不應該的糾紛。
某手推車制造廠與某施工隊于98年4月簽訂了一份購銷施工用手推車100輛的合同﹐雙方在合同中對標的﹑數量﹑規格﹑價款﹑履行期限﹑交貨方式等都作出約定﹐但未約定質量要求和違約責任﹐手推車制造廠依合同條款規定于同年6月1日將60輛手推車交付施工隊﹐施工隊試用后發現組裝車子的材料有問題﹐且焊接處有開焊現象﹐便將其中的20輛手推車退給手推車制造廠﹐7月1日﹐當手推車廠通知施工隊將余下的車子提走時﹐施工隊以手推車質量不合格為由拒絕受領﹐訴到法院。
雖然本案中發生糾紛是由于手推車制造廠生產的手推車質量不合格造成的﹐但合同中無質量條款也是發生糾紛的另一個重要原因。